首页

搜索 繁体

第七章二审(2)

合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前经媒人介绍认识以后,经民政部门登记结成合法夫妻。但因双方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但作为夫妻双方均无过错。权衡双方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离婚对双方的社会影响程度。判决如下:

一,依法撤销滨江省临海县人民法院(1993)临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三,上诉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人民币2000元整。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闭庭!”

热门小说推荐

点击榜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