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放心,我们律师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我们会为你保密的。”阿蛮对张老二说。
不过阿蛮的心里倒犯起了嘀咕,徐玉萍居然长得那么像小桃红。天底下竟有如此相似的人吗?而且徐和自己祖母的关系又是那么的亲密。难道这一切都是巧合吗?抽时间回去一定要问一问自己祖母到底是怎么回事。
“李律师,法院现在还没有通知我们开庭吗?”张三在旁边问。
“案件反正已经立了,法院会通知我们开庭的,你们耐心等一等。可能法院最近案子比较多。”阿蛮解释道。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快到阳历年了。岭东省临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临海县五交化公司与征文县五交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后,审判长开始了正式的法庭调查。
审判长:请上诉人征文县五交化公司提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代理律师):第一,被上诉人作为五交化公司,无权出售化肥。其与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属无效合同。第二,被上诉人卖给上诉人的化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其有效成份含量明显低于国家规定。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购买化肥的农户损失惨重。我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一审法院判令我们支付所有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
审判长:请被上诉人答辩?
阿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被上诉人出售化肥虽然违反了工商管理的部门性规定,但这只能属于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概念。被上诉人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第二,被上诉人出售的化肥,不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在一审时出示了部分化肥包装袋的照片。尽管这些照片显示的化肥包装袋外形上和被上诉人的化肥包装袋高度相似。但上诉人无法证明该化肥包装袋,就是被上诉人的化肥包装袋。故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请问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是否进行了样品封存?
双方(均):没有。
审判长:上诉人处是否还存在没有销售掉的化肥?
上诉人:还有一吨,在一审时,我们曾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样品并申请鉴定。但因为对方不认可该批化肥系其销售。故原审法院不同意我们的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