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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章孔丹儿案一审(3)

总额为百分之三十,故此,判决如下:

一、孔立民、蔡佃花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百分之二十,即被告孔立民、蔡佃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1万玖仟陆百陆拾元。

二、孔为民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五,即被告孔为民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玖百1拾伍元。

三、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百分之五,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玖百1拾伍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人民币三千元,由孔立民、蔡佃花承担一千元,由孔为民承担伍百元,由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承担五百元。

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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