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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章张大勇离婚案一审(1)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临海县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王爱红诉张大勇离婚纠纷一案。

审判员孙兵独任审理本案,他首先询问了原告的离婚的原因。

“被告张大勇品性顽劣,采取卑鄙手段,将原告骗上了床,而后借助原告之力,开办了临海老公鸡大酒店。近几年来,生意红火,获利颇丰,但被告有钱就变坏,到处寻花问柳,沾花惹草,勾搭多名女人,特别是长期与临海老公鸡七分店店长高红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爱红的代理人朱正浩律师平静地读完起诉状。

“请被告答辩?”孙兵按程序发问。

“原告所诉纯属无中生有,胡编乱造。被告与高红之间纯属工作关系,有时仅仅是为了工作的需要而在一起吃个饭,并无同居之事。原告起诉的真正目的是想分取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的代理人阿蛮答辩道。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请双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下面请原告举证?”孙兵总结道。

“我方向法庭举证两组证据,一是录音磁带一份及相应录音文字整理稿,该录音系我方在高红租房处所录,录音内容有,高红多次询问张大勇,你天天在我这吃住,你家对象王爱红要是知道了怎么办?张大勇有时说我会把这事情处理好的,有时说走一步说一步话吧。

二是公安机关在原告报案后,与被告谈话笔录一份。被告在该份笔录中承认和原告王爱红发生矛盾后曾在高红处吃住过一段时间的事实。

上述两组证据都足以证明被告张大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同居的事实,也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朱正浩单刀直入地甩出了两组证据,向被告展开了攻势。

“录音证据系偷录所得,其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两组证据内容都不能显示非法同居的具体情形,因天天在一起吃住未必就是男女在一起同居,把吃住理解成同居并不正确。注意我们在法律中所说的同居必须包含性生活。”阿蛮从程序到实体进行双重有效的防守。

“原告所举的这份录音,在录制时是否经过了被告的允许。”孙兵问。

“没有。”王爱红回答。

……

最后,孙兵宣判道:“通过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的多轮辩论意见来看,原告并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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