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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章林志再审之二(1)

“请书记员将林志刚才的这段话记录在案。林志,既然你的老婆和周旺旺有婚外情,为此,你对你的老婆是否动过杀心?”审判长见林志在庭上喊叫,接着追问道。

“没有,我没有啊。”林志的喊声更高了。

“为什么不想把她杀掉呢?”公诉人发问。

“张巧巧本来就是周旺旺的恋人,是被我骗来的,所以我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总而言之,我不想失去张巧巧。”林志解释道。

“本次庭审分两个部分。对于林志申请的再审和张维提出申诉,法庭决定并案审理。我们下面开庭审理张伟提出申诉一案。”审判长将庭审转入了下一个程序。

张维聘请了云滨市东明律师事务所的马春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马春以老成持重、稳扎稳打为自己的办案特色。他把后边不多的头发向前捋了捋,轻咳了一声:“我方对二审判决不服,特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法院主持正义,将以身试法的林志处以极刑,昭告天下:人命如天,民心如天,正义如天!撤销二审法院的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请辩护人针对申诉人的请求发表反方意见?”审判长道。

“真理和正义首先要保障人民不受非法拘捕之权利,涉及本案,林志没有杀人事实,一、二审判决明显证据不足。申诉人的申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维的申诉。宣告林志无罪。”阿蛮说。

“林志与被害人张巧巧长期夫妻不和,在法庭进行的第一轮审理程序中,林志自己也承认其妻子与周旺旺有婚外情。这本身就有可能是林志杀人的根本动机。俗话说,杀父之仇,夺妻之恨。是一个男人在世间最难忍受的仇恨。故林志杀人动机明显,作案手段残忍,纵观类似案例,如此凶残杀人者甚少,不处以极刑,不足以平民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二审法院改判没有道理。纵容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马春正色道。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志有杀人行为,被害人身上的非本体血迹来源不明。再审法院应该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林志无罪!”阿蛮说。

“各方还是否有新的观点和证据?”审判长用目光扫视了一遍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

在各方均回答没有后,审判长宣布道:“鉴于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今天无法当庭宣判,待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择日宣判,休庭!”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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